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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是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委、市政府改善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为民办实事的“德政工程”。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特发公告向社会各单位和个人筹集可出租廉租对象家庭的住房。
一、可用于廉租住房出租的房屋类型位于城八区范围内或临近地区,具备入住条件的成套楼房、简易楼、平房和半地下室。
二、可用于廉租住房出租的房屋产别1、单位和个人拥有产权的住房;2、个人承租的直管公房及单位的自管房;(根据京国土房管住字[2001]1010号文件规定,凡承租直管公房的居民家庭,均可将承租的住房转租给廉租对象家庭承租,产权单位不得收回房屋,也不收取收益分成。自管公房单位应支持现承租人为廉租对象家庭提供房源。)3、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自有房屋。
三、提供房屋出租的对象房屋出租的对象为经廉租管理部门摇号配租实行租金补贴的廉租家庭。目前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主要采取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配租方式。租金补贴即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为符合廉租条件的家庭提供补贴租金,由其根据自身需要在市场或到政府指定的租赁代理单位选择租赁住房,配租标准按人均10平方米使用面积(包括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补贴25元。
四、房屋租赁价格廉租对象家庭根据政府提供的租金补贴和自身经济情况自行到市场承租住房,具体价格由廉租对象与房屋出租人协商议定。廉租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数额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给补贴租金。根据廉租家庭的补贴标准,适合其租赁的房屋价格一般在800元以下。
五、住房出租可到指定代理单位登记凡向廉租家庭提供住房出租的单位和个人,可到指定租赁代理单位进行登记,指定租赁代理单位免收代理费。程序如下:
1、提供出租房屋单位和个人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第一,单位证明信或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第二,房屋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改售房确权证明;
2、相关证明齐全的,留取复印件并填写《出租廉租对象房屋登记表》,有关住房资料录入廉租房房源信息库;
3、廉租家庭到租赁代理单位查找廉租房源的详细情况,与业主联系看房、协商租赁价格等。
六、《合同》备案和租金领取
实行租金补贴的廉租对象家庭(持有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放的《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配租通知单》)与房屋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双方当事人持以下材料到廉租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区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
1、《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配租通知单》;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持法人代码证书,个人持身份证);
3、所出租房屋的房屋产权证件及复印件一份:《房屋所有权证》或《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或房改售房确权证明;
4、《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协议》。平房出租廉租家庭需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其房屋被鉴定为可以安全使用的方可租赁。出租人或单位可到房屋所在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将在7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并按物价局收费标准对出租廉租对象家庭的个人和单位减半收费,每栋100元。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租金补贴协议》备案后,房屋出租人领取《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持身份证件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活期存折,按月领取补贴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