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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却有两个经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这种情况虽然不多,但如发生一次,它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却是难以估量的。产生这种情况既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有操作上的因素。据悉,目前本市正在酝酿修改《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那么,能否在这次修改中确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唯一性原则呢?
据有关部门介绍,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没有确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唯一性原则。1997年6月1日生效的《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也没有明确该原则。本市房地产登记主要法律依据是《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同一房地产其他权利申请登记的按受理登记申请的先后顺序依法进行审核。这一条易产生歧义,有些人甚至据此认为可进行重复登记。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文件齐备,符合条件即可进行登记。尽管目前本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采取计算机手段进行登记,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由于人工操作带来的重复登记现象,但对预售合同的重复登记确实存在。
很多购房者都把预售合同的登记看成是商品房买卖的“总闸”,他们认为只要预售合同登记了,自己就肯定能买到房,而且是好房子。正如一位张先生所言:“既然是交易中心给我登记合同的,我当然相信了。”
如今,对于商品房重复预售问题,2001年6月1日生效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不得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房地产法律专家认为,该条为确立预售合同登记的唯一性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主要的是,确立该原则有利于保护购房者的权益,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的行为。(杨柏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