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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和地税局于去年9月10日出台、11月中旬本报首次向市民报道的北京房屋交易契税交纳新标准一经见报后,曾引起很多读者的疑问。许多读者来电质疑契税调整的时间到底是以购房合同是否在9月10日签订,还是以办理产权时间为准。日前,北京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相继出台了补充通知,对契税交纳新标准的时间、适用范围以及适用房屋类型、如何退税等做了规定。
■契税交纳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对于购房者交纳契税的时间到底应以签订购房合同还是办理产权证为准,新文件明确规定:交纳契税的时间应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限。
这次新规定则是以去年9月10日为界线,即:2001年9月10日之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照旧的规定执行;而对于在2001年9月10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拆迁户重新购房,契税有什么优惠
补充规定明确: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被拆迁人获得货币补偿并且重新购买土地、房屋权属的,其购买价格没有超过货币补偿额的部分, 免征契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的政策执行。被拆迁人获得实物补偿的,视同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应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拆迁货币(实物)补偿协议原件、新购房合同、个人身份证等资料,经税务部门确认后办理有关纳(免)税手续。
■个人购买自住平房如何按新标准纳税
个人购买自住平房的,以一次购买的平房建筑面积之和为一套,1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减半征收契税;1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全额征收。
■按规定符合退税的购房人如何退税
凡符合政策规定退税的,纳税人持相关资料,在区县房地局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并纳税的到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在国土房管局市场一处办理交易手续并纳税的,到东城地税局办理;在市房屋土地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纳税的,到崇文地税局办理;在市权属登记中心办理交易手续并纳税的,到朝阳地税局办理。(余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