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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按照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契约),以及所确定价格的一定比例,向承受权属者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对于普通市民来说,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房屋的买卖、赠与及交换等方面。我省契税税率为3%,全部由承受方(也就是普通的购房者或受赠者)承担,凡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按成交价格计税;凡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核定市场价格计税。但下述情况可减征或免征契税:(1)普通住宅的契税为房屋总价的1.5%。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如经济适用房、解困房、安居房等。市政发(2000)45号文第十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设计标准应充分考虑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西安市户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契税按房屋总价的1.5%计税。面积如果超出了8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契税仍按房价的3%征收。(2)积压空置住房免征契税。凡是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且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颁发合格证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2002年底前予以免征契税。(3)城镇职工按国家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4)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5)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
其他规定可以减征或免征的房屋类型。(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