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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房地局的有关规定及买卖契约的约定,外销商品房在签订完房产买卖契约后30天内,买卖双方须到国土房管局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在办理房产立契过户时,双方应缴纳如下税费:
1、契税:1)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约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如果是个人或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6%的契税。2)在1997年10月1日之前签约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如果是港、澳、台同胞或华侨应缴纳3%的契税。3)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签约购房的购房人,应缴纳4%的契税。4)在1999年8月1日之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购房人,每套住宅建筑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的各类商品房应缴纳2%的契税,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应缴纳4%的契税。5)在1999年8月1日之后购房的购房人,在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开发商已建成并已竣工验收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时,出具开发商在财政部办理的免契税手续后,免缴契税。6)在2001年9月10日之后签约购房的购房人,购买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的商品房,12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2%缴纳,12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4%缴纳。
2、印花税,买卖双方在办理立契过户时各缴纳总房款0.5‰印花税。
3、公共维修基金,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如购房人在1999年1月1日之后购买的商品房,还应缴纳2%的公共维修基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设立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在办理产权证时购房人应缴纳房屋产权登记费、工本费、土地勘丈费等相关的小额杂费。(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