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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我市住房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从3月1日起,本市住房交易手续费将按新标准执行。
住房交易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住房交易手续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住房交易手续费按以下标准计收:一、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经济适用住房减半计收,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二、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通知》要求,住房交易手续费应由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尚未建立房地产交易中心时,暂由现行办理住房交易手续的单位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标准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
我市现行办理住房交易手续时,收取房屋置换手续费、买方交易鉴证手续费、卖方交易鉴证手续费、私房租赁鉴证手续费、涉外房屋租赁鉴证费的规定停止执行。
《通知》还要求,有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服务;在住房交易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时,必须开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天津市服务行业专用发票》;合理支配所收资金,住房交易手续费财务管理办法由市房地产管理局另行制定;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平调、扣缴、截留住房交易手续所收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