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市将在2003年年底之前,在全市的住宅小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对于违反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将其“炒”掉。
今后,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确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负责督促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协调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搞好管理。而物业公司将强调“管理”和“服务”并重,决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行使权力。在业主最关心的收费问题上,物业管理企业要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级别、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应在收费场所公布。(王会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