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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自1992年1月全面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方针政策,依靠群众,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为重点,不断加大改革力度,房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天津房改十年,迈了三大步。
第一步(1992-1994):起步阶段
1992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卖》(津政办发[1992]6号)出台,“实行公积金制、分步提租发贴、租房购买债券、鼓励职工购房、发展合作建房、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等六项改革全面实施,取得良好效果,在推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定的第一步。
第二步(1995-1999):深化阶段
1995年1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市政府即发了《天津市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医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方案》(津政发[1995]2号),按照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积极稳妥、配套改革的原则,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尤真是住房公积金制,公有住房提租、出售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迅速。城镇住房制厦改革上了一个新台阶。
第三步(1999年6月至今):住房分配体制改革取得突破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9]23号)1999年6月25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津政发[1999]38号),宣布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实现了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突破。同时,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积极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大力发展住房金融和物业管理,初步建立住房新制度。
十年房改,转变了群众住房现念,培育了住房有效需求,为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城镇群众住房条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显著提高,城镇人均居住面积由1991年3.7平方米提高到2000年8.6平方米。住房自有率达到54%。
新世纪,房改工作将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市委办好改善人民生活“新三件事”的要求,依靠群众,以建立新住房制度为重点,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为改善人民群众的住房水平和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