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入住内销商品住宅(不包括高标准内销商品住宅)时应缴纳的费用,本市对此有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物业管理服务费。 普通内销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区都已发布了中准价及浮动幅度。个别管理水平较高,绿化面积占小区面积 40%以上的小区,实行个别报批。此费用包括管理费、房屋设备运行费、保洁费、保安费和维修费。此费用预收期不得超过3个月。
二、房屋修缮基金。购房人应按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首期房屋修缮基金,上述成本价为当时房改年度出售的公有住房的成本价,1996年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98元。
业主人住时,还应缴纳:
1.装修垃圾清运费;
2.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办公用事业如煤气、电话等安装申请的,应支付代办费(每项不超过100元);
3.开发(销售)商已按规定垫付的有线电视安装费及电表保证金等,凭原收费部门的专用收据向业主收取。
商品房开发阶段按施工图修建的防盗铁门、塑钢窗、电话线路、煤气管道等费用,应包含在房价内,不得问业主追收;对于物业管理公司自行提供服务予以收费的以及其他乱收费,业主可以拒付。对此,业主可以同物业管理公司交涉,也可以向物价管理部门投诉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