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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女士于2000年5月买了一套商品房,同年10月入住。入住后不久,黄女士就发现卫生间墙上渗水,新贴的瓷砖也因渗水而掉了好几块。她将此事反映给了开发商。开发商态度非常好,答应过几天就去解决此事。但过了很久,也没动静。于是她又去找开发商,开发商解释说,他们最近人手不够,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给黄女士进行维修。黄女士听后非常生气,坚持要求开发商立即进行维修。开发商没办法,提出让黄女士自己请人维修,并口头承诺承担所有的维修费用。黄女士觉得这个方法也不错,自己请的人总比开发商的人尽心可靠。于是回 家后,她便找了一家专门从事装修售后服务的公司出高价修好了卫生间。
之后,黄女士拿着维修发票找开发商报销,开发商却一口咬定其交付的商品房没有质量问题,也未让黄女士自己请人维修卫生间,并认为黄女士擅自请人维修的行为已违反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今后黄女士家发生的任何质量问题都与其无关。黄女士气愤难当,于是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要求黄女士出示开发商交付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及允许她自行请人维修卫生间的证据。而黄女士除了一份证人证言外,无法出示其他书证、物证。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黄女士败诉。
点评:
法院的判决看似不近情理,但却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通过正确适用法律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诉讼双方往往对案件事实各执一词,案件事实在时间上又无法逆转,因此法院必须借助证据来判断事实,再依据证据确认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本案中,由于黄女士与开发商各执一词,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要求黄女士就其主张的事实出具证据符合民诉法的规定。而黄女士由于疏忽大意或对法律不甚了解,没有留下维修前自家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承诺负担维修费用的证据,致使自己“吃了亏,还没处去说理”。
建议:
如果黄女士能按以下方法处理此事,就算开发商有心欺诈、手段高明,也很难达到其目的:1、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后,黄女士可以在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见证下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收集视听资料证据,或请公证人员现场公证进行证据保全,以证明自家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2.关于自行请人维修卫生间的问题,应当与开发商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开发商允许其自行请人维修并愿承担维修费用的事实。这样就不会空口无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