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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房改部门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调整了一系列房改政策,在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及单位存量住房定向销售方面立下新规。
单位存量住房定向销售
从3月起各单位腾空公房不得再进行实物分配,应按存量住房的管理模式,进入市场销售、租赁。其定向销售的对象为本单位职工,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已享受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下限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其回收资金补充单位住房补贴专项基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定向销售住房的地段划分,按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杭州市区土地级别划分范围》执行。定向销售住房的价格,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执行,但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一至五级地段的销售价格一般按同类地段房改超面积商品价格的70%计算;(2)六至八级地段的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当年房改房成本价格。购买上述单位存量住房的职工,其购买的住房面积不核定为其享受实物分房的面积。
公积金贷款政策再次放宽
进一步扩大贷款对象范围。由目前的公积金贷款对象扩大至在杭州地区各县市缴交住房公积金而在市区购房的职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未婚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若同户直系血亲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且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征得其同意后,贷款的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
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在还清第一次贷款且个人信用较好、贷款期间无逾期还款的,可享受公积金二次贷款。二次贷款的额度为规定可贷额度减去原已贷额度的差额部分。
公有住房出售范围扩大
从3月5日起,公有住房和非成套简单砖混、砖木、木结构、简易结构及其他暂缓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杭房局[1995]40号文规定暂缓出售的延安路等十个路段内的临街底层住宅),在核定拆迁用地范围后,被拆迁人未签订拆迁协议且房屋未拆除之前允许出售。非成套简易砖混、砖木、木结构简易结构的公有住房,其出售面积以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其出售成本价(商品价)按产权单位受理申请人提出购房申请的当年公有住房成本价乘以一定的非成套折扣系数计算。
具体的折扣系数为:简易砖混结构为80%;砖木结构为70%;木结构为60%;简易结构为50%。以上结构的公房房改成本价最低限价为100元/平方米。歇业企业非成套公有住房房改问题,须由企业申报市政府批准后才能执行。 (翁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