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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厦物业公司的员工在来信时表示,《条例》中有关“前期物业管理”一章制定得很及时,对保护购房者和开展物业管理有利,但前期物业管理应有时间限制。
他们认为,《条例》中应对物业企业与开发商如何进行前期服务管理的相互配合工作以及如何划分各自相关责任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因有关部门造成的配套不到位、承诺不兑现、服务滞后等问题,应分清责任方,维护开发企业、物业企业以及业主共同的合法权益。《条例》还应明确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同时,应向购房者介绍所购房屋将要实行的物业管理的情况,让购房者在买房初期就对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有一个了解;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也要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特别是对一些特约服务事项应事先做出约定。
他们提出,根据《条例(草案)》小区入住率达到50%,才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规定,一些长期达不到50%的小区要想重新选聘物业公司怎么办?为此建议《条例》应对前期物业管理的服务期限作出限制,以保证业主能够依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自行选聘物业公司。此外,《条例》还应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进行细化,充分考虑管理服务行为的长期性,明细各方责任,详尽各种事项,为前期管理服务的开展提供严谨的法制环境。(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