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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谈女士致电本报称,由于房产证办理期限得不到开发商承诺,导致签约不成,但开发商拒绝退回认购定金。
房产证办理 难有承诺
谈女士讲,“我于2002年1月4日到海淀区清河小营‘美欣家园’售楼处购房,当时开发商要求我交纳定金保留房号(A座5单元502),等待卖方通知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3月1日开发商通知我签合同,但由于开发商在合同内容上不能保证我最基本的合理化要求,如房产证问题等,现在我要求返还定金,销售人员坚决不退。”
“谈判”并未面对面
“美欣家园”的开发商——北京希科合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吴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谈女士自始至终没有到售楼处与销售人员谈合同。吴先生讲,与谈女士签下认购书并收取谈女士的2000元定金后,开发商于2月底3月初多次催促谈女士到售楼处商谈签约事宜。但谈女士一直以没有时间为由,没有到售楼处谈签约问题。至今没有签约,是由于谈女士单方面违约造成的。吴先生表示,如果谈女士愿意到售楼处商谈签约,开发商还是欢迎的。但鉴于目前情况,开发商不能返还谈女士2000元定金。
对于王先生的说法,谈女士讲,在接到开发商的通知后,谈女士马上给售楼人员打电话,与售楼人员讨论签约内容。当双方在讲到房产证问题时,美欣家园售楼人员表示,不能把谈女士提出的“一年之内办理房产证”写进合同。谈女士认为,关于房屋产权证这样的基本要求不能达成协议,签约成功的可能性已经不存在,因此,没有必要再去售楼处签约。于是,谈女士致电开发商要求返还2000元购房定金。
在谈女士提供的《房产认购书》中记者看到,有关“认购条件”的条款第二项写着:认购方在签订《房产认购书》后__日内(即__年__月__日),携带《房产认购书》、身份证及产权人名章到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付款方式支付房价款。同时《认购书》中写有“如认购方未按认购书规定准时签约,则卖方将解除本认购书,有权将房屋卖与他人,定金不予退还”的条款。记者注意到,该条款中写的是按认购书规定准时“签约”,而非“洽商合同条款进行签约”。
电话协商算不算签约过程
购房人谈女士与开发商之间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双方在签约过程中对合同主要条款无法达成一致而签约不成,一个重要前提就是双方确实就合同内容进行了实质接触。购房人谈女士坚持通过电话协商履行认购书中有关签约的约定,而开发商方面坚持谈女士没有到售楼处签约,没有履行认购书中购房人的义务,构成违约。
对谈女士与开发商的定金纠纷,北京同达律师所李玲律师认为,《认购书》中,仅规定到“指定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没有约定指定地点具体是售楼处或公司总部或其他地方,购房人谈女士通过电话方式与销售人员商谈购房合同条款,这种协商形式可以看作是谈判签约过程。因此,双方没有达成协议的责任不应由购房人承担。 (刘新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