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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日前,北京市出台了《关于解决本市城镇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根据这个政策,从今年的3月份起,本市现有的3.9万间标准租私房开始提租,每平方米由3.17元,提高到10元。
近日,本市有关部门针对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补贴问题,又下发了《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本版将此通知原文刊载的同时,对许多读者关心的关于标准租私房的一些其它问题请有关专家给以解答,希望能对读者有所帮助。
关于发放本市按标准租金出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173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1]37号),为解决本市按照标准租金出租私有房屋问题,现就涉及标准租私房承租人住房补贴或提租补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配偶属于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属机关、事业单位的,应按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发放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属企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应按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方字[2001]1027号)发放住房补贴,单位尚未实施住房货币化的,须先行发放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
二、标准租私房承租人非因个人原因不能搬出的,且承租人与其配偶属于无房和住房未达标的,所在单位应按新增租金的80%发给提租补贴,提租补贴资金总额不能超过承租人及其配偶应得的住房补贴总额。
三、机关、事业单位发给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补贴和提租补贴资金来源,包括原市和区(县)财政预算内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自筹的建房资金。企业单位发给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的住房补贴资金(含提租补贴资金)财务处理方式按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22号)及《有关财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京财经二[2001]16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标准租私房承租人及其配偶领取住房补贴,迁出标准租私房后,可参加本市住宅合作社集资合作建房,或优先安排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承租人参加集资建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应优先提供,并办理相应手续。
■什么是标准租私房?
答:标准租私房是指“文革”初期由本市房管部门接管、“文革”后落实私房政策带户发还产权的私人出租房,以本市落实私房政策时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带户发还产权的清册、历次调租的清册为依据。但产权人自愿将原自住房与直管公房或其他房屋使用权互换、并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向其自住房屋的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不属于解决的范围。
■承租人另有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及其配偶另有住房,包括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房改危改房及其他住房或承租公房的,应当无条件迁出。迁出后住房未达标的,由所在单位按房改规定发放差额部分的住房补贴;承租人将已购住房上市出售致使无他处住房的,其所在单位不再补贴或安置住房,承租人亦应无条件迁出;产权人同意承租人继续租住的,双方可协商议定租金,单位按规定发放补贴。
■承租人是否可以购买其承租的标准租私房?
答:经承租人与产权人协商同意,承租人可购买现住房产权。政府免征契税,产权人所得的售房价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承租人无他处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及其配偶无他处住房,其所在单位应当为职工解决安置住房,并负责将承租人迁出;或按房改政策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由职工另行自购或租住房屋。单位已发放了住房补贴或已提供了安置住房的,承租人应将原租住的标准租私房及时退还产权人。
■承租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均无力解决,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均无力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负责解决。
■承租人及其配偶没有单位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人及其配偶没有单位的,可由其共居人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或安置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共居人均无单位的,由其所在地区的区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如何解决低收入承租人家庭的住房问题?
答:承租人家庭符合我市廉租住房配租标准,即经民政部门批准或认定,连续享受本市城市低保待遇一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和优抚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