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北京晚报》去年一则批评性报道惹出的官司终于告一段落。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裁定《北京晚报》及北京电视台的报道属实,驳回原告北京新世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实施社会监督是媒体责无旁贷的义务,即使实施起来有阻力、有风险,楼宇热线会一如既往闻讯而动。法院的判决也表明:国家支持组织和个人将维权行为进行到底。
去年8月30日,本报接到家住富城花园的胡秀文女士的投诉,认为自家装修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记者经过实际调查和对胡女士及装修公司的采访,以《70万装出危情房屋》为题进行了报道。见报后,9月13日,北京电视台《北京特快》栏目与胡女士取得联系,对事件经过又做了拍摄报道。
据此,负责胡女士家装修的北京新世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两家新闻媒体的报道有失偏颇,认为胡女士反映的问题不应算做质量问题,把“小问题”扩大化,损害了他们的名誉,于是把北京晚报、北京电视台、户主胡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经过法院审理查明,胡秀文、王炳贵与原告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胡秀文、王炳贵提供装修住宅的服务。在装修过程中胡秀文、王炳贵不满原告所提供的装修服务,因而与原告产生了纠纷,虽然经协商签订了《关于富城花园A1善后事宜的协议》,并在该协议中约定了原告给予胡秀文、王炳贵15万元作为不再承担保修责任的补偿,并约定以后该工程出现的所有问题与原告无关。但这份善后协议并不能剥夺胡秀文、王炳贵依法享有的对原告的服务质量进行正当的批评、监督的权利。
法院认为,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评论、监督的权利。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鼓励支持大众传播媒介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经法院查实,2001年8月30日《北京晚报》第48版“楼宇周刊”专栏中刊登的“70万装出危情房屋”一文和北京电视台2001年9月17日在其《北京特快》栏目中对这些装修纠纷进行的报道较为客观地反映了胡秀文、王炳贵与原告双方从签订协议、产生矛盾和签订善后协议以免除原告对该项装修责任的过程,既反映了胡秀文、王炳贵对装修的不满和批评,也反映了原告对装修中所出现问题的解释及解决办法,均基本真实。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新世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90元,由原告北京新世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社会监督是媒体天职
本案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是客观事实不容回避,晚报记者作为新闻工作者发表上述文章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公正地将侵犯、伤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曝光于众,同时使商家认识错误,提高服务水平,并没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故意。晚报文章属于批评性文章,批评的是那种在经营中无视消费者权益、无视法律的社会现象,反映的问题是真实的,叙述是客观公正的,不能认为是侵犯了他人的名誉权。最后应当指出:晚报作为新闻单位,履行自己的社会舆论监督职责反映社会问题无可厚非,是法律所允许和支持的,对于那些不合理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必然要依法驳回。(魏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