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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于2002年3月正式出台。据悉,新《办法》同原《条例》相比,更加注重市场原则及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在被拆除房屋的补偿标准上,由原来的政府定价转为市场评估价。新《办法》打破了政府统一价格的模式,将地段、交通、商业环境、生活便利性等因素也纳入补偿标准考虑范围内。同时增加了货币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还建房屋或货币补偿。
为确保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落实到位,该《办法》也做出了明文规定。对还建房屋的建设也有相应的标准要求,最小使用面积不低于34平方米,杜绝劣质房、黑房、异型房等。对建设项目中途转让,但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须经拆迁主管部门同意,由受让方兑现拆迁人的相关权益,以免发生被拆迁人还建落空现象。
据悉,为了使该《办法》落实到位,目前,武汉市国土规划部门正在拟定房屋评估、行政裁决等方面的相关配套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