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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月1日起,青岛市《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制度将正式实行。过去青岛市商品房交易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有的开发商为了赶工期,往往不顾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是否齐全便仓促交付,使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的启用,第一次从制度上明确了交房条件:一是开发商要完成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并在市建委有关部门备案。二是必须取得规划管理验收证明。三是必需具备物业管理所需的配套网点、办公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房)等移交证明。开发商只有具备这三项条件,同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才会取得《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才可以向用户“交钥匙”。 (张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