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最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结合国家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规定发出《通知》,对我省住房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作出相应规定。
《通知》强调,住房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省建设厅或其授权的市(州)房地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其手续费包括住房转让手续费和住房租赁手续费。在办理其手续费过程中,除住房转让手续费、住房租赁手续费和国家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地产交易手续费,也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通知》明确了住房交易手续费的标准:住房转让手续费,按住房建筑面积收取,收费标准为:新建商品住房每平方米3元,存量住房每平方米6元。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减半收;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住房租赁手续费,按套收取,收费标准为每套每次合同100元,由出租人承担。
《通知》还明确了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提供交易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代办产权过户、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与住房交易有关的服务。(王玉华 夏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