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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的实际使用面积与所签订合同上的销售建筑面积不符,昆明东寺街的24户住户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了法院。前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某等24户住户诉称,1999年9月29日,原告与昆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交纳了首期房款,并支付了按揭贷款。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房,后经原告多次催促后才交房,但煤气、太阳能、电梯等不能正常使用,也没 有将房产证交到住户的手中,给住户的日常生活、子女入学等带来了不便。更严重的是,经测量后,住户们发现销售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相差建筑面积的房价款、支付24户的违约金等共计140多万元,并完善房屋配套设施。
被告则辩称,原告错误地将“公用面积”简单等同于“公用建筑面积”或“共有建筑面积”。合同中所说的“公用面积”按规定: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对于赔偿违约金,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只有乙方主张终止合同时,才能主张违约金;至于房产证,公司正在申报中,并非故意扣押不发。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将择日宣判。(陈蔚 王晓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