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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载,扬州商业大厦营业楼未按城建技术规范要求留足建筑间距,影响了居民的日照采光,妨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从而引发诉讼。当地15户居民诉请法院,要求补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20万元。
无独有偶。近日翻旧报纸,十多年前的1987年,美国一开发商经纽约市政府批准,在纽约市中心公园西侧拟建一栋招商大楼,因大楼太高,建成后将遮挡阳光,使下午的公园内 形成一巨大阴影,遭到市民强烈地反对并且上诉至法院,控告政府与开发商侵犯了民众权益,因为“公园不仅其土地属于大家,且任何人不得剥夺和妨碍人们在公园享受阳光的权利。”官司胜诉,法院作出裁定,大楼必须降低高度直至不遮蔽阳光。
两起“阳光”官司,一起在国外,一起在国内:国外是旧闻,国内是新事;最终虽然都是以百姓的胜诉而告终,但我们在为两起“阳光”官司胜诉叫好的同时,却不能不对两起“阳光”官司截然不同的处理方法加以探讨。国外的制止发生在开发商越权前即得以圆满的解决,可谓是“案前用法”,诉讼双方皆大欢喜,没有造成任何的损失;国内的虽然得以胜诉却留下了令人难以消除的缺憾,可谓是“事后胜诉”,虽然得到补偿,居民最终失去了永远的阳光。
伴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面对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伤害时,已经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我们在肯定这一巨大进步的同时,又不能不清楚地看到,我们的法律诉讼总是发生在事实成立之后,而对事实即将形成或正在形成的诉讼总是不那么重视,而审判机关也总要等到成了既成事实后方肯立案,无形中造成了许多违法事实,总不能在当事人起诉之前通过法律程序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就拿扬州商业大厦营业楼的开发建设来说,居民虽然胜诉,但失去的永远是阳光的照耀,20万元又怎么能够买回阳光享受权呢?而作为一家商业企业,20万元巨款赔偿也确是不可小视的损失。
今天,当我们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之时,应当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案前用法”上,尽量避免把维权的落脚点放在“事后胜诉”上。司法机关应该对于那些置老百姓利益于不顾的违法者,不失时机地进行依法处置,让法律不仅在事后判决发挥威力,更应在事前也能发挥防患于未然的效能。 (景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