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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办法的规定,4月1日,我市将启动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体系工作。从3月20日开始,这项工作已经进入了向社会公示阶段。市住宅发展中心已经陆续在申请人的居住地公示其提交的申请内容。在15天的公示期内,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无人提出异议,就将被正式纳入我市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体系,享受相应的补助。
从2001年12月20日起,市住宅发展中心开始集中受理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的申请,截至目前,共受理来访人次1188人次,发放申请表格655份,接受电话咨询1323人次,符合条件登记565户,其中市南区104户,市北区222户,四方区144户,李沧区95户。经初步审核,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有5户,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家庭有152户,符合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有408户。
发放租金补贴是指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租金补贴按照现住房面积与租金补贴面积标准的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4元。由申请家庭按市住宅发展中心确定的补贴额度,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
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应当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定《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
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租赁房屋后,持《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协议》、房屋租赁协议及其它相关材料到青岛市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许可证》,然后将《房屋租赁许可证》和房屋租赁协议提交市住宅发展中心。市住宅发展中心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补贴发放通知书》,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与出租人持通知书及身份证明共同到市住宅发展中心指定的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领取当月租金补贴;今后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的申请人每3个月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租金补贴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将租金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
实际租赁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已登记享受租金补贴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标准的,则按实际租金额领取租金补贴。
减免现住公房租金是对符合规定的申请家庭,由市住宅发展中心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保障租金减免认定书》,申请家庭持认定书到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减免手续。
享受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8平方米(含原住房面积),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特殊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
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原住房面积与配租的廉租住房面积合并计算,合并的面积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按配租廉租住房所在类区的市场平均租金(由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部门定期发布)缴纳房租。廉租住房的租金由已登记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协议约定向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缴纳,并按规定由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负责正常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