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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刘庆波站在自己亲手盖起的大楼前,抚摸着右手上的创伤,这伤是朋友留下的,他盖楼借朋友养家糊口的钱无法归还,在交心谈心的时候朋友动了肝火。刘庆波不介意,只要是不残疾,这伤还会好起来,像这样拿左手过来抚摸感觉就好多了,但心灵上的创伤却是用手无法抚摸的,刘庆波不知所措、一片茫然。
这幢楼本该是他的财产,可3年前却被无端地贴上了封条,刘庆波是不能动的,因为封条上有神圣的法律的徽章;可在法院自行解除查封之后,刘庆波却无法动了,大楼已被哄抢,被哄抢的大楼至今仍是幢没有经过质检验收的无尾工程。
动迁办主任与“黑楼”
刘庆波是黑龙江省安庆县建筑安装总公司春城分公司的经理。(以下简称春城分公司)。1997年,春城分公司承包建筑黑龙江省绥化地区建筑安装总公司第九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公司)在海伦市东街农贸市场开发的综合商品楼。按合同约定,春城分公司先垫付基础工程费用,待基础工程完工后,九公司按期拨付建筑款。在春城分公司垫付120万元基础工程资金完成基础工程建筑后,九公司违约,不能如期拨款。春城分公司整整停工待款一年整。
1998年,春城分公司不得已同意九公司意见,被迫参与联合共建该商品楼。在海伦市动迁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利来亲自修改协议后,双方签定了联合共建合同。合同约定:春城分公司出资建筑9400平方米,各自单独经营。1998年底,在春城分公司筹资承建扫尾工程之时,1999年3月1日,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春城分公司尚未竣工的商品楼查封了17户,致使整个大楼完全处于瘫痪状态。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申请执行人却是海伦市动迁管理委员会,执行的理由为九公司欠海伦市规费。而春城分公司属案外人,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
刘庆波怎么也弄不明白:海伦市动迁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利来亲自修改并主持了签定的联合共建合同,可为什么还是把自己这个案外人拉扯了进去,究竟自己在什么地方没有烧柱高香?
法院的查封漏洞百出
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作为一家中级的地区人民法院,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竟会出现一些常识性的违规。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九公司和春城公司价值六百余万元房产,竟不开庭审理,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如此很难让人相信没有做贼心虚之嫌。
据记者调查:查封春城分公司商品楼时间为1999年3月1日,而直到6、7月份,绥化中院行政庭人员仍在海伦市法院四楼召集动员回迁户告状;由于没有法律文书,绥化中院行政庭甚至不知道自己查封了多少房屋;据当地住户反映,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工作人员竟把封条交给了当事人海伦市动迁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利来,王曾说:“海伦市还没有我封不了的楼。”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春城分公司房产的唯一理由是整幢楼由春城分公司与九公司联合共建,九公司欠海伦市规费,查封的是以九公司名义建筑的商品楼。
记者在现场了解到,整幢商品楼由两部分构成,春城分公司与九公司是两个企业之间的联合经营,两企业间有联合共建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责、权、利和经营方式,春城分公司属案外人。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诸多疏漏最终导致了一个结果:在没有查清海伦市东街农贸市场综合楼权属的情况下,错误地将该楼裁定执行给了与九公司有债务关系的申请执行人。
法院与法律之间
查封使楼房的扫尾工程无法进行,通不过建筑质监部门的质检验收,商品楼不能形成商品出售,从各个渠道筹借的资金无法偿还,刘庆波多次到省高院上告,到省人大上访。
2000年6月12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发出黑人大信办字【2000】8号督促法院依法公正处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派行政庭郭旭三次到海伦市督解此案,并提出三点解决意见:凡查封刘庆波的楼房一律解封;凡执行走刘庆波的楼房一律执行回转;回迁户不交迁款不得回迁。
至发稿时为止,尽管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全部解封的决定,但仍有5户漏解,对于5户不予解封的查封楼房,绥化中院有关领导的回答是:卷里没有手续,他无法也没有根据给予解封和执行回转。
就在记者发稿当天,从黑龙江省海伦市检察院反贪局获悉:该市动迁管理委员会主任王利来已被正式逮捕。海伦市检察院反贪局一位局长告诉记者:“反贪局对王利来的案件已正式受理立案,由于案件正处于侦查阶段,详情暂时不便相告。(苏利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