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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就进一步加快城镇住房用地登记发证工作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各地房改办批准,且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有住房,在产权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手续。
福建省政府规定,2002年7月1日起,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其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把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作为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来抓,截至去年年底,该省53.8万套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已办证27万本。为了加快办证进度,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放宽办证条件:对给各地房改办批准,且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公有住房,不管是否经过土地登记,只要产权人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即可办理。同时,在保证发证质量和产权人切身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手续,如界址明确的普通宗地无需址界盖章等。对当前普遍存在的楼房用地分摊难的问题,该厅提出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加以解决。对独楼独院且界址明确的独立宗地,按已购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比例分摊住宅面积;对多楼的住宅小区、综合性大院等难以确定明确界线的,可按楼房基座建筑占用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并在土地证书和登记卡备注栏中注明“小区内绿地、道路等公共用地为共有”。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市、县(市、区)土地管理总部主,设立专门柜台,配备精干人员,集中办理已购公有经济适用房的土地发证工作。在时间紧、任务重,经费、人员相对紧张的情况下,各市、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开展勘测、定界、绘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