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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拟修改房屋管理办法。今天,济南市人民政府分别将《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和《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提请济南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李虎山在两个办法的修改说明中指出,这两个办法分别是1994年和1993年通过的,目前需要结合实际进行适当修改。
在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修正案草案中,将房屋的租赁管理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并将公有房屋转租行为全面放开,指出“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公有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转租的公有房屋应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手续。”
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修正案草案对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的行使和审批的时限加以限制,指出“房产管理部门自接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并指出房屋价格评估不作为房屋转移登记的必经程序,砍掉一些原先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