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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日前重申,房地产开发商必须自觉遵守本市制定的商品房预订规定,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
据了解,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上海市曾于去年对商品房预订行为、预订协议的内容、订金数额和开发商不能“拗断”订金等有关情况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上海房产市场不断升温,不少楼盘刚开工,购房者就纷纷要求预订,而开发商违反规定收取订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干扰了房地产市场的正常运转。
为此上海市房地局重申,开发商必须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接受购房者预订,若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订,或者以预约、认购、定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于无证预售行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将坚决按《上海房地产转让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房地局还重申,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预订协议时,内容不能过于简单,应包括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房地产座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金额及订金处理办法等。不签订书面预订协议的,开发商不应收取订金。还特别规定,开发商收取订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千分之五。双方在签订商品房转让合同后,订金应立即返还购房者或抵冲房价。
此外,还重申,按照有关规定当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如不购买预订房时,凡属下列情况的——或开发商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或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双方对转让合同的条款存在分岐而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或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状况不相符的,开发商应当全额返还订金,不能作“拗断”处理。(陈发春 尹家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