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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关于2002年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及政策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89号,2002年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及有关折扣政策仍按2001年出售公有住房价格及有关政策执行。
售房价格:2002年北京市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等城近郊八区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仍为每建筑平方米1560元。远郊区县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由区县房改办会同区县有关部门按规定测定。
计价公式: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计价公式:
售房的实际房价=[成本价-标准价高限×年工龄折扣率×夫妇工龄和×(1+调节因素之和×(本套住房建筑面积+阳台面积×系数+装修设备价]×(1-已竣工年限×年折旧率
上列公式中标准价高限为成本价的94%,即1560元×94%=1466.4元/建筑平方米;年工龄折扣率为0.9%,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工龄计算到建立住房公积金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工龄计算到1999年;住房折旧年限计算到2001年,年折旧率为2%,已竣工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经过大修或设备更新的旧住房,按有关规定评估确定折扣年限;封闭阳台系数为70%,未封闭阳台系数为50%;调节因素和装修设备计价标准按京国土房管方字[2002]第302号规定执行。
付款方式:购房人可一次付清全部房价款。一次付清有困难的,可以所购房产作抵押,向其所在单位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委托贷款,或向其他金融机构申请长期抵押贷款。
最低限价:售房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按规定的房价计算公式计算后,实际售价不含提前付款折扣除以所购住房总建筑面积含阳台面积,低于每建筑平方米222元的,均以222元计价。
购房人交纳公共维修基金标准:购房人个人须根据房改有关规定,每建筑平方米按购房当年出售新建公有住房成本价基价2%的比例,交纳公共维修基金。即应交公共维修基金=购房总建筑面积×1560元/平方米×2%。(京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