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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未及时办证 要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从市房管局获悉,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减少交易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目前群众普遍反映的购买商品房后无法及时办理产权登记的问题,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日前,市有关部门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F-2000-009)中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作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销售方(甲方)的责任。
补充修改后的该条款强调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义务,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产权登记期限,应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后,开发企业应在180日内,协助购房者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开发企业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者未在约定期限协助购房者办结房屋转移登记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购房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或其他约定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据悉,完善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5月1日开始使用,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可继续使用到12月31日,此条款可在附件中作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