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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几经寻觅看中了一处新房,并当场付了1万元定金,当他正要签订预售合同时,新房却已另有主人。日前,虹口法院判决房产商双倍返还消费者2万元定金。
2000年11月6日,谢先生与乾鸿实业公司签订了购房认证书,约定本市大连路某号B1幢302室总价为56万元,谢先生当场交付了1万元定金。双方同时还约定,谢先生在交付定金10天内,签订预售合同并交付首期款,乾鸿公司有义务为谢先生保留该房。
10天不到,谢先生按约前往乾鸿公司签订预售合同,但乾鸿公司非但一直以种种理由搪塞不签,还在11月18日要求谢先生换一套A501室的房子,并称价格另议。
谢先生经多方打听,才知乾鸿公司2000年2月27日已将B1幢302室房子卖给了他人。谢即与乾鸿公司交涉,但该公司只愿意返还1万元定金及其利息,不愿双倍返还定金。谢先生遂把乾鸿公司告上法庭。
乾鸿公司到庭辩称,虽然B1幢302室已卖给了他人,但该房的业主已委托该公司将房子转让或者卖出。另外,认购书明确写明可拟购B1幢302室或A501室。而上面有关条款还写明,谢未按时与乾鸿公司签订预售合同的视为其放弃认购权利,已付定金不予退还。现在谢先生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本公司签订预售合同并交付首期款,是谢先生违约在先。
乾鸿公司在与谢先生签订认购书时,明知B1幢302室已出售给他人时还收取了谢先生1万元定金,因此过错责任在乾鸿公司。法院日前据此作出一审判决:根据定金罚则,乾鸿公司应双倍返还谢先生1万元定金。(赵红 诸达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