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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登记”条款得到完善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减少交易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天津市有关部门修改后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5月1日开始正式使用。
据悉,日前,市有关部门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对《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JF-2000-009)中第十二条“商品房产权登记”作了完善。完善后的第十二条内容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须在30日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完毕后,甲方应在180日内,及时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甲方未按时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协助乙方办结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约定处理: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商品房价款的百分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按商品房价款的百分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原《商品房买卖合同》可继续使用到12月31日,此条款可在附件中作补充说明。(吕新 郑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