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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还贷范围和对象
1、范围: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住房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购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借款人。
2、对象
1)1999年9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和组合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直系血亲;1999年10月起上述购房贷款的主贷人、配偶及受理查询单或复议单中确认的参贷人。
2)用作归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象为主贷人、配偶。
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为划款时除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10元以下个位尾数以外的全部金额,但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余额及利息之和。
还贷方式
一律采用“余额还贷法”,即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全部归还住房贷款余额,并按照提取还贷后的剩余贷款本金和剩余还款期限重新计算余额还贷额。提取还贷后借款人仍需逐月还款,逾期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逾期违约金。
提取还贷原则
1、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为一年一次;
2、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不在转入借记卡、信用卡;
3、办理委托时间与划款时间相分离;
4、组合贷款提取还贷需优先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5、提取还贷后的金额不得复缴。
提取还贷授权书
1、签订授权书
1)借款人已开始还贷,贷款银行即发办理《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通知;提取还贷人凭通知到贷款银行签订授权书,授权书自贷款本息结清自行终止。
2)新贷款户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并签订授权书。
2、授权书的变更
参与换宽的人员发生变更情况,需提前两个月与贷款银行签订《委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授权变更书》(以下简称《变更授权书》)。还贷人变更后,原授权书中的权利与义务由变更后的还贷人继续履行。
提取还贷时间
借款人已开始还贷,并于1~3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当年4~6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4~8月份签订授权书的,在当年9~10月份办理提取还贷划款。原借款合同中约定提取还贷时间的,以授权书为准。
提取还贷的特殊情况
1、借款人发生住房贷款逾期的,提取还贷款时,应先归还逾期部分。有余额的按上述还贷方式办理。
2、借款人要求一次性全部提前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其提取还贷不受时间限制。办理方式仍采用单位出具提取证明,本人填写提取申请书,凭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款本息还款结清证明,3个月内到建设银行区、县支行业务二科提取现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结清前贷款本息之和。
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
提取补充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本息,比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归还住房贷款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