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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的12种不良行为一旦出现,将在资质年检中被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并被“曝光”。这是国家建设部新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建设部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12种不良行为是:
1.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2.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4.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5.按国家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项目未委托监理的;6.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7.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或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8.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未予改正的;9.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10.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11.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12.工程质量低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