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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投标拍卖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把国有土地招投标在法律上进行保障,适应了杭州市土地资源稀缺的新形势。
《办法》规定,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过招投标、拍卖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都适用该办法。实行土地招投标、拍卖的主体为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土地的招投标、拍卖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办法》规定,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因特殊情况确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必须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于出让地段还涉及拆迁问题,为了消除房地产开发商的疑虑,只要招标、拍卖的土地实行净地出让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办理征地拆迁手续,并统一组织实施拆迁。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应当设立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实行土地招投标的,一般采取竞价方式或综合评价方式决标。在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出让合同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或竞得资格,缴纳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赔偿组织该地块招标、拍卖的全部费用。再行组织招标、拍卖的价格低于原中标价或成交价的,原中标人或竞得人应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从1999年1月至2001年12月期间,杭州市土地招标共51宗,面积为1266.5亩。分别获得5.7亿元、18亿元和28.3亿元人民币;拍卖土地4宗,共190.6亩。有效地积聚了城市资源和资金。目前,为了让更多的中低阶层收入者能买得起房,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正在考虑适合该阶层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确定低价商品房用地。同时,还在考虑如何进一步建立杭州的土地有形市场,即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把行政划拨土地、以租赁方式出让的土地、公有制成份占主导地位的出让土地、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和法院裁定或实施抵押权的实现都以挂牌形式上市,最后建立起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4种土地出让形式。
(蔡晓燕 卢驭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