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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偿还住房贷款是违约行为,当然要交纳违约金。”近日,中国工商银行住房信贷部负责人向记者透露:“北京银行在不久的将来肯定要实施这一举措。”
这位负责人表示,这一举措的实施,是以中国人民银行于1999年3月10日出台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第26条“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之前归还借款时,贷款人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为根据的。
据介绍,等北京银行同业协会出台相关议程后,北京各商业银行将同时推出这一举措。谈及实施这一举措的原因,他说,提前还贷不仅违反了《合同法》,还将导致银行的资金收益下降,财务安排也会被打乱。
这位负责人说,本月中旬,上海的8家银行将统一收取“提前还贷违约金”,收取标准是剩余贷款本金的5%,且收取对象仅限于在贷款发放1年内的还款者,而对在贷款发放1年以上要求提前还款者,则不收取违约金。他举例说,假设某人向银行贷款10万元,偿还期为10年,如果在其已偿还5000元的情况下要求提前还款,须向银行偿还450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