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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有关部门获悉,《云南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五简称《规定》),将于6月1日起施行。符合规定范围的拆迁市民在补偿方式、补偿安置标准等重点问题方面得到实惠。另外,房屋使用人也将得到补偿和安置。它将和国务发布的《城市拆迁管理条例》一同实行,旧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将同时废止。
建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规定》首先规定了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基本运作方法。其中第10条规定:“拆迁人给予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价格确定,”“实行房地产权调换的,应当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其次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
其中第12条明确规定: “具备2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昆明市辖区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具备3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在除昆明市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从事房屋拆迁评估业务。”此外,规定了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程序,包括委托评估机构、订阅评估委托合同、确定评估时间、出具评估报告、通知评估结果等程序。同时《规定》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拆迁人、被拆迁人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鉴定制度
《规定》第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房屋拆迁评估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支付。房屋拆迁评估技术委员侍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鉴定,其鉴定最终鉴定。”
规定了搬迁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的标准
新《条例》第31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担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搬迁补助费,《规定》第15条明确规定:“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担人支付住宅每房每次300-600元,非住宅每宗不少300元的搬迁补助费。”
拆迁实行货币补偿
原《条例》规定,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是被拆迁人。而在具本操作中,拆迁人往往征求房屋所有有的意见,直接与房屋使用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大部分补偿资金支付给予房屋使用人,致使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鉴于此,新《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所有人(不包括房屋使用人),同时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单一的补偿方式将一去不复返。
拆迁补偿将实行货币补偿。原《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但实际操作中多是产权调换和二者相结合的方式。产权调换方式的弊端主要是直接受益者是房屋使用人,而无法充分保障房屋所有人的权益,拆迁人与此被拆迁人之间矛盾大、安置遗留问题多。在昆明旧城改造中,类似的矛盾就较为明显。新《条例》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同时,特别规定了在房屋所有人与房屋使用人达不成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重新签定订租合同。由此,房屋使用人的权益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