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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草案)》经过一段时间的公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随着《条例》公示的结束,昨天,市建委有关人士就《条例》中人们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作了解读。
商品房开发不许空手套
《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商品房建设投资计划时,应当出具项目资本金证明,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额的30%,并不得将商品房项目资本金挪作他用。同时,还明确商品房项目不能转包或者违法分包,不得偷工减料,使用未经检验或者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预售商品房受限制
《条例(草案)》规定,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除规定无《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售房外,对商品房预售(期房)提出要求,开发建设资金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完成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工程形象部位以及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和商品房预售方案。
商品房价外收费违法
《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之外,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商品房买卖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预售商品房楼书有效
《条例(草案)》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坐落地点、建筑面积、房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商品房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纠纷解决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特别强调,房地产开发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盖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的售楼说明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售楼说明书应当包括位置图示、布局图、平面力、装修、公用设施、交付使用日期、物业管理方案等内容。
套内外面积应分标
《条例(草案)》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标明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最终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书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商品房预订款可以退
《条例(草案)》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购房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购房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样板房要符合实际
《条例(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以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入住必须“三证”齐全
《条例(草案)》规定,住宅商品房竣工入住实行准用证制度。即办理入住的同时必须向购房人出示《商品房准许使用证》,同时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并要求开发企业提供的“三证”内容与购买的商品房楼号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