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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担保是一种经济合同的担保,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为了保证经济合同的切实履行,经过协商一致而采取的促使一方履行义务,满足他方权利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工程保证担保采用市场经济的手段,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该项制度以经济责任链条建立起保证人与建设市场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能够有效地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建设工程是一项多主体参与的系统工程,如业主、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等。一个工程中要签订许多种合同。每一个参与主体对合同的履行和工作质量都与最终建筑产品及其质量相关。为了保证各种建设工程合同的顺利履行,工程担保也有许多不同的品种。
在国际上,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灵魂,在采用标准合同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已经成为一种惯例做法。《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ICE《新工程合同条件(NEC)》、美国建筑师协会AIA《建筑工程标准合同》等对于工程担保均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应当借鉴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引进和吸收先进的法律制度。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已经证明它对规范建筑市场、防范建筑风险特别是质量风险、降低建筑业的社会成本等方面都有十分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引进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是完善我国建筑市场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建筑业和保证担保业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参与国际竞争以及与世界接轨的必然要求。
实行工程保证担保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主要在于:
1.建立信用机制。重合同,守信用,守信受益,失信受罚,利用信用保证和利益制约手段建立一种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的内在动力机制,增强建设市场主体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能力,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
2.完善政府和业主管理监督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的方式。用市场经济的办法规范工程建设中各方主体的行为,形成有效的调控机制和保障体系;用信用保证办法实现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联系,形成一种连带责任链;保证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正当权益,健全和完善一个开放的、具有竞争力的建设市场,促进招投标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健康、平衡地运行。
3.产生综合效益。通过精心组织、管理,可以促使当事人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注重自身信誉,提高工程质量。有利于解决目前大量存在的工程质量低劣和工程款拖欠的问题,实现经济、社会、环境三个效益的统一。
在我国,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处于初建阶段,然而对于建设市场改革来说,确是一项有效的重要的措施。2000年全国建设工作会议已把实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作为“十五”期间的一项重点工作,要求在“十五”期间有重大进展。目前,我国许多省市都在积极地进行相关的立法工作,在未来几年内,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将会有一个广泛、迅速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