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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难以忍受高速公路的噪声,邻近公路的小区内52户居民将开发商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和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这起国内首例高速公路噪声污染案在丰台法院有了说法:法院判决开发商在两个月之内为住户安装隔声窗,并一次性支付3000元赔偿金。同时,居民从入住起至安装隔声窗日的期间,每月获得60元的噪声污染损失费。
高速公路噪声扰民
1994年5月,经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拆迁,包括卫先生在内的52户居民搬到位于京石高速公路旁的丰台区六里桥10号院9号楼居住。入住后,卫先生一家就开始被京石高速公路上来往车辆的噪音所困扰:9号楼距离高速公路仅30余米,日夜来往的车辆产生的噪音使楼内居民寝食难安。为了减轻噪音影响,全家人终年紧闭窗户。在请有关部门检测后,卫先生得知该楼所受的噪声污染超过国家标准。
居民向开发商索赔
9号楼的居民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前不久,该楼居民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和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北京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为住户安装隔声窗,一次性支付3000元赔偿金,并要求从入住起开发商每月支付60元噪声污染损失费,直至安装隔声窗日止。
法庭上,开发商北京市综合投资公司没有就居民的索赔进行答辩。而第二被告北京首都发展有限公司答辩说,原告的住房噪音污染不应由首发公司承担。首发公司称,京石高速公路在1987年建成通车,当时为避免公路干线与生活区域混合而导致交通噪音对居民的影响,也进行了必要的拆迁,在防止交通噪音污染方面尽了必要的义务。截至目前,京石高速公路车流量没有超出最初的设计车流量。
开发商与公路管理者被判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9号楼开发商在建设该楼时,京石高速公路已经通车7年。在已有的城市道路一侧建设噪音敏感建筑物,开发商有责任采取减轻交通噪音影响的措施。因此,开发商在改善住户居住条件的问题上应承担主要责任。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北京首发公司也应有义务对居民所受噪声污染承担责任。法院判决开发商北京综合投资公司在两个月之内为住户安装隔声窗,将该住房的室内噪音降到白天60分贝以下,夜间45分贝以下。开发商一次性支付3000元赔偿金。同时,居民从1994年入住起至安装隔声窗日的期间,每月获得60元的噪声污染损失费,由开发商支付50元,首发公司支付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