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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九米高广告牌竖在楼前一居民为采光权讨说法
屋顶架起一高近9米、宽100余米的广告牌,正好挡在了家住本市南开区南马路29层邮电公寓7楼陈某家的前面,就此陈某将安装广告牌的公司告上了法院。今天上午,南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案。
据陈某的诉状称,陈某所住房屋与天津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开区南马路的移动营业厅所用房屋相毗邻,并且两房屋的主体结构相连。2001年12月,天津移动在未以任何形式通知并征得陈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靠南马路和南开二纬路一侧营业厅的屋顶建起了一座大广告牌。由于营业厅的屋顶正好与陈某家的地面相齐,所以,这个大广告牌立起来后,影响了陈某家的采光和通风,也给陈某家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了不便。陈某认为居民对自己的住房依法享有良好的通风、适度的采光、开阔的视野并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基本权利,他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要求他人不得妨害自己享受自己的权利,而天津移动竖立广告牌的行为是对他通风权、采光权、环境权、视线权等的侵害。陈某称,就此他与天津移动进行过多次交涉,但未果。陈某一纸诉状将天津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拆除广告牌,恢复原状。
法庭上,陈某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购买房屋的凭证和11张现场照片。被告方认为,他们所设立的广告牌具有一定的审批手续,并且按照城市管理规划技术规定比对,他们广告脾的高度以及与居民住房的间距均是在有效范围之内。据被告方称,他们所设立广告牌的实际高度为8.5米、宽107米,与原告陈某住房的间距为30米。但在回答法官提问时,被告方称,在设立广告牌时,并没有取得四邻的签字,也未与原告协商过。
在法庭上,除采光通风问题外,原告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们房屋的周围环境、景观受影响,都会降低房屋的价值,影响房屋评估,这也是不能被允许的。截至发稿,原被告双方交换证据,进行质证。背景资料:《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中规定: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和使用人超越权利范围,侵害他方权益的,应停止侵害,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