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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去年12月与房产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第二条指明,房屋暂测建面142.69平方米,套内建面113.79平方米,公用分摊建面28.9平方米。第五条对房屋建面的暂测与实测面积的差异处理约定为:“当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含+3%),房产商不收超过部分的房价款;当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的误差超过-3%(含-3%),客户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甲方交房日期为今年6月30日之前。
6月底我打电话问房产商时,得知我所买的那套房子建面增加了近3平方米(何处增加不详)达到145.5平方米,目前尚未收到交房通知。我咨询以下问题:
1、今年7月1日起执行的预售商品房建面增减处理办法新政策能否适用于我的情况?
2、如果新政策能适用于我的情况,是否与我签合同第五条有矛盾?3、根据新政策,不管增加的3平方米是套内面积还是公用分摊面积,我无须为此新增面积付任何房款,我的理解对吗?徐先生
徐先生:
据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孙洪林律师介绍,7月1日起执行的《预售商品房建筑面积增减处理办法新政策》适用的条件是2002年7月1日后交付的商品住房,而你的房屋是6月30日以前交房,故不适用该规定。
如果3平方米误差是套内建筑面积变化引起的,则适用合同第五条。如果误差是由于公摊面积变化引起的,则适用新规定。
根据新规定,如果增加的3平方米是公摊面积,则无须支付面积误差比超过0.8%部分的房款。如果增加的3平方米是套内面积,则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处理办法的,实测面积大于预售合同约定面积的,购房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房价款,即你无须支付3平方米的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