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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应该感谢值班法官提醒我,又找出了一份新证据,不然我这官司肯定是输了!”昨天,屈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非常诚恳地表示。
2002年1月,北京锦丰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取暖费为由,将屈先生告到了法院,一审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协议,认为屈先生拒付物业管理费和取暖费的行为是违约行为,判决他最后败诉。但锦丰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给屈先生办理产权证的问题却没有得到解决,屈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又立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值班法官的指导下,屈先生在法院调查时,提交了一份他和锦丰公司签订的相关费用冲抵协议(双方都已认可),协议规定“原乙方(屈先生)向甲方(锦丰公司)所交公共维修基金11182元,经乙方同意按年冲抵应交取暖费及其他费用”。按照这个协议,屈先生不但不欠锦丰的任何费用,甚至还有余额。
今年7月8日,屈先生终于高兴地走出了市二中院的大门,二审法院根据事实调查,撤消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并驳回锦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正是因为在二审法院中,屈先生在法院的指导下提交了一份至关重要的证据,才最终反败为胜。谈起这些,屈先生感激地说:“当时是值班法官提醒我要想打赢官司应该提交新的有利证据,之后我找到了那份协议。真应该谢谢法官,打一次官司我也长了不少知识,今后无论做什么,都要保留证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