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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日前从市人大获悉,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会议定于17日、18日两天召开,会议将对《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草案)》等十余项条例、办法草案进行审议。
记者从市房管局和建委等有关部门了解到,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并公布了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强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要以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代表为主;一个城市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等。本次提交审议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主要是以国务院的新条例为依据进行的修改稿。
由于《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采取了向社会公开公示的方式,引起了社会上很大的反响,对此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人士包括了消费者、物业管理从业和管理人员、法律界人士等等,因此有关方面对此采取了更加谨慎的态度。本次审议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就是广泛采纳了社会各界的合理意见后提交审议的,能否被通过,还要看本次的会议审议情况,所以正式出台还要晚一些。
《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草案表决稿)》主要是对有关建筑施工方面的资质、行为、责任等所做的管理规定。本次草案表决稿进一步突出和规范了有关建筑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责任,如:建筑开工之前,建筑单位应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增加对建筑单位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包或垫资施工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政府有关部门和其他专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