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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摊部位早有约定
2000年3月李先生与开发商签约,购买日月东华住宅小区房屋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03.95平方米,并写明共有共用(公用)部分主要包括电梯间、楼梯间、过道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业主不满自行车库公摊
李先生于2000年5月入住。开发商向李先生提供的实测面积为“建筑面积103.95平方米,分摊面积23.73平方米”。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包括了地下一层作为设备层。业主入住后,开发商将1、3、4号楼地下一层设为自行车库,供住户使用。
开发商曾向有关部门报批
开发商在向有关部门报批的规划设计图纸中,标明地下一层除注明者外,均兼做自行车库。市规委2000年4月出具函件,称:“该四栋建筑地下一层具备设备层与地下自行车库混合功能。之所以在许可证中予以说明‘地下一层为自行车库’,是考虑到设备层与该建筑各标准层是每幢建筑不可缺少的部分,不必单独说明,而自行车库可以在楼内安排,也可以在小区内其他地段安排,该幢建筑安排在楼内地下,为保证落实而特别标注。”市规委2001年6月复函,“考虑到地下一层为设备层与自行车库混用,因此,难以准确确定设备间和自行车库各有多少面积。如果坚持区分,则应以批准图纸中有特别标注的‘配电室、消防水泵房等’外,其余均为自行车库,供存放自行车用。”
有关部门没有相关规定
市房管局、市规委就商品房的设备层同时兼做非机动车库,即地下一层具有混合功能是否可以按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情况没有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开发商不违法
法院认为,李先生提出开发商存在地下一层非机动车库面积违法销售问题,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市规委对开发商关于地下一层功能划分问题已有明确的意见。开发商将地下一层作为设备层,由业主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进行销售的行为,得到主管机关的确认。李先生目前无证据证明开发商在执行行政主管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时,存在错误。因此,法院驳回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以相同理由对李先生提出的开发商存在违法销售封闭阳台面积问题,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