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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名拆迁户因为造假租赁公房合同骗得20余万元拆迁款,被法院判处11年有期徒刑,对骗取的20余万元赃款继续追缴。
1999年6月,宣武区下斜街部分地区及康乐里地区进行拆迁,有关部门张贴的公告中规定,拆迁的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两种。市房地局批准的该地区非成套住宅房屋的补偿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6000元。作为拆迁户,公告规定,承租的房屋以租赁合同标明的租赁户为准,私有房屋、自住房屋以产权证为准。
市民范某家在被拆迁地区承租公房。为多得拆迁补偿金,范某通过房管所的房管员伪造了一份假冒范某家人姓名承租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并持此假房本领取了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0余万元。经核实,范某居住的院内根本没有所伪造的房屋。范某骗得拆迁款后即分给房管人员数万元,余款至发案没有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