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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姐:我购买了一套期房,合同约定2003年年底入住,合同中规定的交房标准包括燃气管道,可现在开发商却通知业主交纳燃气初装费5000元,请问这种收费合理吗,是否与合同有冲突?同时我也向燃气公司及电信局咨询过,他们并没有将收费事宜交给开发商。
周律师:一般来说,住宅小区的燃气初装费应列入开发成本中,本案中,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的交房标准中包括了燃气管道,说明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已设计燃气管道,开发商应当在购房合同中明示该燃气初装费是否包含在房价款中。若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该购房人是否需交纳燃气初装费要看当地的交易习惯。若在当地,开发商在售房时均另行收取燃气初装费的,则该购房人也应交纳。当然,开发商在收取燃气初装费时,应当将燃气初装费的收费标准及计算依据告知购房人,购房人对此有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