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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体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同时为经济建设必需用地提供保障,近日,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征地补偿安置、占补平衡、集约合理用地、提高用地审批质量效率等问题,制定了16条解决措施。
《通知》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直接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并将意见据实汇总,附注在征用土地方案中;依法报批的征地方案同时还必须附市、县人民政府关于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的说明材料;省、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别上报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建设用地项目时,必须在审查意见中对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安置途径是否可行,市、县政府的保障措施是否能真正落实等提出结论性意见。
《通知》对补充耕地方案作了一些细节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要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安排指导下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单位没有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应根据当地标准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补充耕地为边占边补的,在报批用地时,应附补充耕地责任单位与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的补充耕地协议,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补充耕地为先补后占的,报批用地时,补充耕地方案须附已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通知》制定了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促进集约合理用地方面应采取的措施。要求在审查申报的建设用地时要注意按指标核实用地面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工程设计范围内的绿化用地,要随同工程用地一并依法报批等。《通知》还要求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半年报批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时,须对上半年已批分批次建设用地利用情况及当年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使用情况作出说明,作为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附件一并上报。
《通知》规定,报批的建设用地项目中,凡发现征地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措施不能真正落实,补充耕地责任、资金、地块没有落实的,不予上报,按规定将建设用地请示件退回报文的人民政府。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批时,要严格执行我部有关办理时限的要求,提高各个环节的工作效率。凡延误时间的,报批时要作出说明。
此外,《通知》再次重申并强调了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用地预审的必要性,以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的意义。强调今后凡不按规定要求进行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办理先行用地,将不予受理建设用地报件;超出规定时间仍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将暂缓受理该市(县)申报的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
《通知》还要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跟踪检查制度。部将对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备案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按照批复要求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结果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