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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普通的房产迁让案件中,一方当事人竟试图利用虚假事实混淆审理,结果在一审中败诉。当事人再次以同样手段提起上诉,结果仍被法官识破意图。近日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表面上对案件进行了改判,实际仍然让投机者尝到了败诉苦果。
当事人阮女士婚后一直和丈夫居住在由婆婆承租的威海路公房内。1998年,阮女士的公公在钦州路增配了一套住房,老人家特意将产权交给了儿子。之后,阮女士和丈夫又在金沙江路购置了新房。至此,阮女士和丈夫已拥有两处产权房,但她却依然居住在威海路的旧宅中,并和同住的婆婆发生了矛盾。
去年,婆婆薛老太一纸诉状将儿媳告进法院,称自己和儿媳关系失和,且儿媳在外有多处产权住房,长期挤占在由她承租的房屋内,不利于她的晚年生活。薛老太要求法院依法判决儿媳迁出老宅,搬往金沙江路的住房去。
一审中,法院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支持了薛老太的诉请,判决阮女士搬迁至金沙江路居住。然而阮女士对判决不服,并很快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
原来,早在一审审理期间,阮女士就先后将钦州路、金沙江路的房屋转让给了他人。表面上看,她除了和婆婆共住在威海路之外,在他处已没有住房,如果按照一审判决迁出,阮女士就成了“无房户”。可二中院调查认为,阮女士将其和丈夫名下的两处房产先后转让给同一个案外人,是其故意转让房屋后造成了他处无住房的虚假事实,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法院不能就此认定阮女士的诉讼理由。
近日,阮女士等到了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表面上,法院终审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作出了改判,可实际上,终审改判的内容只是将“迁至金沙江路”改成了“迁出威海路”。判决书殊途同归,试图做假者仍然没有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