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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二手房合同时房主夫妻承诺不一致怎么办?
咨询者:读者林小姐
热线解答:北京世联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智林小姐:我想买一套二手房,看房时刚好赶上房东出差,于是我就与房主的妻子签定协议,一个月内将房款付清,可事后房主回来后,又要求我在一周内交清所有款项,否则就转卖给别人,当初我与他妻子签协议时没有公证人,协议中也写明如一方违约将双倍赔偿,请问我该怎么办?
张律师:按照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依照我国《对〈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在签定该协议时,作为买方,如果你完全清楚出卖人出卖房屋的行为未征得丈夫的同意,那么,不知情的一方有权撤消该协议或提出相应变更合同的要求。因此,你对房主提出的变更付款时间的要求,无权抗拒。当然,如果你不同意该付款时间,由于合同不生效,你也就无需按照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双倍定金。同时,假设在购买房屋时,你有足够的证据认为其征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你可以坚持原合同的效力,对合同内容不作任何修改。对方不履行原协议的,你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