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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管局日前对本市房屋不规范租赁问题展开整顿,责令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租赁的租赁当事人必须在2002年9月15日前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逾期不办理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市房管部门还将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天津市统一使用的房屋租赁合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租房屋应到当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并一次性缴纳租赁手续费。房屋出租后,出租方还应按月向公安部门缴纳10%的治安费,并向当地税务部门交纳相关费用。
其中,租赁手续费的缴纳标准为:单元式住房租赁按套收取租赁手续费,其余的按件收取,每件(套)100元;成套住房分租的按件收取租赁手续费,每件100元;非住宅房屋租赁,涉外房屋租赁手续费按租金总额的2%收取;单位产房屋租赁按租金总额的1%收取。
据地税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个人出租用作民用居住房屋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可按本市地税部门制定的综合负担率优惠政策缴纳。所谓综合负担率,即指个人出租用作民用居住房屋所应缴纳的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总和的优惠比率。也就是说,一套月租金900元的房子按国家规定每月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共占租金的17%,即153元,而按照优惠后的综合负担率只要缴纳租金的7%,即63元,就等于交齐了以上三项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