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房屋销售流行这样一种方式,即一楼赠小院,顶层赠露台,为原本并不好卖的一楼和顶楼增加了卖点。拥有一个十几平米甚至几十平米的小院或露台,种些花草、蔬菜,享受这样的田园风光,是多少都市人梦寐以求的美好愿望。就因为这一点,许多购房者买了一楼或顶楼的房子。等到办房屋产权证的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所赠的小院和露台面积没有写入房屋产权证。于是业主质问开发商,当初的合同中一楼带小院,顶层带露台的条款是否有效?另外,未被赠与的业主也提出了质疑,小院和露台是否应该是小区公共面积,开发商能随便赠与哪个业主吗?
对此记者采访了市房管局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据介绍,私有住宅的权属包括两个文件,一件是房屋产权证,一件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其中,房屋产权证是指建筑部分的权属证明,由房管局发放;所有涉及土地使用的权属证明,由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发放。
对于一楼的小院,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的负责同志解释说,如果开发商在项目报建时拥有一楼带小院的设计规划,且通过了竣工验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当中也有相应的条款,那么,在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时候,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承认该业主对小院的独立使用权,将小院面积写入该户土地使用证之内。业主在不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自由使用其小院,其他业主无权干涉。但是,如果项目报建时无此计划,尤其是竣工验收时未做补充,只是在房屋销售时开发商临时做出赠与小院的决定。那么,在核发土地使用证时,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对此类小院的独立使用权不予承认,而是作为公用占地均摊入全体住户。已经使用的小院也应该停止使用,退还小区。
按照国家规定,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业主无需在小院的产权上花费时间。另外,房屋的产权证只是建筑部分的产权证明,与小院的权属界限分明,用户也不要再将小院与房屋产权证拉扯到一起。
对于露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应计入房屋面积,因此,露台不会写入产权证。但是,相应的住户拥有对该露台的使用便利和使用权利,只要该住户没有私搭乱盖、扰民等违法行为,其他业主无权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