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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第二章明确了业主的6项权利。业主大会制度是物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享有表决权是业主享有的6项权利中的一项。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情况、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合并构成了业主的6项权利。
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业主也有要履行的义务。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是业主要履行的7项义务中的第一项。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是业主要履行的其他6项义务。
业主大会投票权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确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修改业主大会章程、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方可召开。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将履行7项职责
业主大会的第一项职责是审议、修订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和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是业主大会的两项主要职责也是广大业主最为关心的。审议维修基金续筹、使用方案,并监督其实施是物业管理公司公开公正公平管理小区的重要方面,也是必须由业主大会监督的。听取和审议物业管理工作报告;制定、审议和修改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维护、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成为业主大会其他的几项职责。
违反条例将受到惩罚
《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中,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双方的责权利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违反条例的任何一方,均将受到惩罚。对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条例(草案)》还对其他违反条例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标准。